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及管理方式变化

时间:2014-06-20 00:00:00 点击:

一、政策调整

1、报销额度增加。由200元增加到600元。

2、增设10元起付线。

3、报销比例由60%调整为50%,费用报销最高额度由120元增加到295元。

3、报销范围调整。可报销范围为:①一般诊疗费;②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甲类药品(包括基本药物,属于医保乙类目录范围的省增基本药物),按规定的比例支付;③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、尿常规、大便常规、血糖、尿糖、胸片、心电图、黑白B超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零自负的中医诊疗项目;④居民子女被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医疗费用;⑤居民子女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。

二、管理方式调整

实行门诊定点首诊医院制度。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,在该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方可进行门诊统筹报销,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不能报销。

三、执行时间:2014年1月1日开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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